上饶市2021-2022年普通国省道路面养护工程、示范路建设项目监理内容公开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等级高的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2.1.3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标段号、补 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 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
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优先选择次序 | 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各标段投标文件填写的优先选择次序 | |||
投标数量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3 款的规定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委托人) 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形式评 审与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报价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 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 具体数值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 总报价和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总计金 额必须一致 | |||
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25 分 业绩: 15 分 技术能力:5 分 履约信誉: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方式采用报价承诺法方式,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响应招标人设置的要约价得10分,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设置的要约价,作无效标处理。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本项目不适用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监理大纲 (或监理方案) 和措施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方案和措施、对现场监理机构的领导和保证措施等方面予以评分。方案和措施合理的得得9.5-10.0 分;较合理的得9.1-9.4分;一般但基本可行的得9.0分。 | ||
本工程监理工 作的重点与难 点分析 | 15分 | 重点把握、难点分析合理的得14.5-15 分;建议较合理的得 14.1-14.4分,一般但基本可行的得 14.0分。 | |||||
对本工程的 建议 | 10分 | 对本工程监理工作关于克服工程施工难点和降低工程造价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建议 合理的得 9.5-10.0 分;较合理的得9.1-9.4分;一般但基本可行的得9.0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总监理工程师 任职资格与业 绩 | 25 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得25 分; 评审依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 款要求为准。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投标报价方式采用报价承诺法方式,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响应招标人设置的要约价得10分,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设置的要约价,作无效标处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2.2.4 (4) | 其 他 因 素 | 业绩 | 15 分 | 类似项目 业绩 | 15 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0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独立完成过工程造价不低于3241万元的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业绩加2.5分,本条最多加5分。 业绩评审依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 款要求为准。 | |
其 他 因 素 | 技术 能力 | 5分 | 技术能力 要求 | 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2分。 2、具有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得1分。 3、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资质,得1分。 4、投标人主编或参与编写过国家、行业与公路工程监理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相关的 标准、规范、规程等或参与的科研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或有关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得1分,本条累计最高1分。 评审依据:资质证书、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扫描件或科学技术奖证书扫描件(编写单位或获奖者需与投标人或投标人自有的试验检测机构名称相一致) 。 | ||
履约信誉 | 10 分 | 单位信用 评价 | 10 分 | 投标人 (2019年、2020年、2021年)在江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中任意一年度为AA级得10分; A级得8分, B级得7分; C级得6分. (2019、2020、2021年度没有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B级确定)。 评审依据:以相关网站截图为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须按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的要求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3.本次招标投标人可以同时对1个标段投标。 4、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网上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 和技术得分。
(1) 按本章第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 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 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 以单价计算为准, 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 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 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 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 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 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 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 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 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 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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